中信保诚汇利债券A,中信保诚汇利债券C: 中信保诚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
目录
第一部分前言
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三、中信保诚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收益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五、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
六、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
七、若本基金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
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
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
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
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交易日不连贯带来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
八、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投资于内地市场股票的基
九、为对冲信用风险,本基金可能投资于信用衍生品,信用衍生品的投资
十、本基金可以投资于其他公开募集的基金,因此本基金所持有的基金的
业绩表现、持有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水平等因素将影响到本基金的基金业绩表现。
十一、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
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术连接,使内地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本基金在有效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最低募集金额为2亿元。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赎回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
金份额分为A、C两类。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在投资
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时根据
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
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发售对象的范围予以进一步限定,具体发售对象见基金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笔A类基金份额认购申请单独计算,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
第五部分基金备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有效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
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
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于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本基金销售机构名单将由基金
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如遇证券/期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
明书。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
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9、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
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1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于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那部分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可以进行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
基金管理人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16号19层
设立日期:2005年9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42号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
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因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向审计、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6)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
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规则;
(7)基金在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
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
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
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
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
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十、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本基金管理人应当代
在遵循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的基金管理
法律法规对于本基金参与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召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十一、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第九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四)新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
三、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
第十部分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第十一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本基金在有效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或上市的股票(包含主板、创业板及
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
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及其他中国证
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仅包
括全市场的股票型ETF、基金管理人旗下的股票型基金以及计入权益类资产的
混合型基金)、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合计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2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
的0-50%。本基金对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投资比例
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本基金投资的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含港股通标的股票)、存托凭证、股票
型基金以及至少满足以下一条标准的混合型基金:1)基金合同约定的股票及存
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2)基金最近4期季度报告中披露的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
本基金主要通过对国内外宏观经济运行状况、财政和货币政策、产业政策
在资产配置的基础上,本基金通过自上而下及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法挖掘
本基金可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
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
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深入研究基础证券投资
在整体资产配置的基础上,本基金将通过考量不同类型固定收益品种的信
本基金首先建立包含消费物价指数、固定资产投资、工业品价格指数、货
在确定债券组合的久期之后,本基金将采用收益率曲线分析策略,自上而
一般来说,信用债券的收益率主要由基准收益率与反应信用债券信用水平
本基金将对市场上同类债券的收益率、久期、信用度、流动性等指标进行
比较,寻找其他指标相同而某一指标相对更具有投资价值的债券,并进行投资。
本基金将在控制杠杆风险的前提下,适当地通过回购融资来提高资金利用
对于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等非信用类债券,本基金将根据宏观
本基金将从经济周期、国家政策、行业景气度和债券市场的供求状况等多
业特性、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债券收益率、流动性等因素,评估其投资价值,
资产支持证券的定价受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标的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
本基金所投信用债(含资产支持证券,下同)的信用评级应在AA+级及以
上。其中,投资于信用评级在AAA的信用债占信用债资产的50%-100%,投资
于信用评级为AA+级的信用债合计占信用债资产的0%-50%。本基金所投信用
如出现同一时间多家评级机构所出具信用评级不同的情况或没有外部评级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评级下调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导致
不满足以上要求的,基金管理人在3个月内进行调整,停牌、退市或其他中国
本基金通过对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发行人基本面的深入调研分析,结合
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同时具有债券、股票和期权的相关特性,结合了
买入,充分发掘投资价值,并积极寻找各种套利机会,以获取更高的投资收益。
本基金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
本基金将根据所持标的债券等固定收益品种的投资策略,根据风险管理的
针对基金投资,本基金投资于全市场的股票型ETF及基金管理人旗下的权
益类基金(包括股票型基金、计入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其中,计入权益
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需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之一:1)基金合同约定的股票及存托
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2)基金最近4期季度报告中披露的股
本基金采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一方面通过严格的量化规
对于权益类基金,本基金基于权益类基金投资目标的不同,将标的基金分
预期能够获得良好业绩的基金;针对被动管理类基金,本基金从标的指数表现、
本基金还将定期对投资组合进行回顾和动态调整,剔除不再符合筛选标准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本基金可以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
(1)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投资权
益类资产、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合计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不超过2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0-50%。本基金投
资的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含港股通标的股票)、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以及至
少满足以下一条标准的混合型基金:1)基金合同约定的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占
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2)基金最近4期季度报告中披露的股票及存托凭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
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
的A+H股合计计算,但不包括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其市值不超过基金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
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但不包括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含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
金等流动受限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13)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4)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6)本基金参与信用衍生品投资,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本基金不
有的信用衍生品的名义本金不得超过本基金对应受保护债券面值的100%;本基
产净值的10%;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17)本基金对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投资比例
(18)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时,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
(19)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
(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ETF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基金
不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
符合上述第(20)条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除上述第(2)、(11)、(12)、(16)、(20)条情形之
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4)持有基金中基金、其他可投资基金的非基金中基金和本基金基金经理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关联方管理基金的情况,不属于前述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经履行适当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中债综合财富(总值)指数收益率*80%+沪深300
指数收益率*10%+恒生指数收益率(按估值汇率折算)*5%+金融机构人民币活
中债综合财富(总值)指数是以债券全价计算的指数值,同时考虑了利息
金债券投资的比较基准。沪深300指数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授权,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开发的中国A股市场指数,其成份股票为中国A股
市场中代表性强、流动性高、流通市值大的主流股票,能够反映A股市场总体
价格走势,适合作为本基金A股投资部分的比较基准。恒生指数是由恒生指数
服务有限公司编制,以香港股票市场中的50家上市股票为成份股样本,以其发
如果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停止发布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
本基金如果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还将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财产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国债期货合约、信用衍生品、债券、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
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
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4)对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
(5)交易所上市或挂牌转让但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选取估值日第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3)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对存在活
(4)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
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
(1)对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按照第
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
(2)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固定收益
(1)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2)信用衍生品按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当日估值价格进行估值,但基金
本基金投资的境内非上市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3)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
一致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新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4)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所投资基金按上述第(1)至第(3)项进行估值存
本基金外币资产价值计算中,涉及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应当以基金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境内外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涉及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鉴于本基金允许投资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非上市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1)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本基金对基金财产中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基金部分不收取管理
的其他基金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后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0.6%年费率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本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其他基金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
本基金对基金财产中持有的本基金托管人自身托管的基金部分不收取托管
的其他基金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后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0.15%的年费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本基金托管人自身托管的其他基金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
在通常情况下,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H为每日应计提的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首日起5个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2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其他基金(ETF除外),应
明书约定应当收取,并计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上刊登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
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编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
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本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
(十五)投资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本基金在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投资于其他基金的
相关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包括:(1)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净值
披露时间等;(2)交易及持有基金产生的费用,包括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
务费、管理费、托管费等,招募说明书中应当列明计算方法并举例说明;(3)
终止基金合同以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4)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管理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
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
八、基金财产清算完毕后,基金托管人负责注销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
券账户、债券托管专户账户以及其他相关账户。基金管理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第二十部分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
二、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前提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
未能发现错误或未能避免错误发生或虽发现错误但因前述原因无法及时更正的,
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二十一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
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十四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
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因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向审计、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6)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
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规则;
(7)基金在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
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