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莱芜区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事前公示内容(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监督途径等)

  公司新闻     |      2026-04-18 22:54

  1、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医疗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2、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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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2019年12月通过)第一百零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或者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依照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修改)第八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济南市莱芜区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事前公示内容(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监督途径等)(图1)

  管辖机关:莱芜区人民法院(地址: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6号,电话)、钢城区人民法院(地址:济南市钢城区府前大街30号,电话)、历城区人民法院(地址:济南市化纤厂路5号,电话)、章丘区人民法院(地址:济南市章丘区府前大道929号,电话)、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地址:济南高新区舜风路101号齐鲁文化创意基地10号楼,电线)